莒南县史志办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为总抓手,坚持依法修志,结合工作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莒南县地方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6日起正式实行。
《莒南县地方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共16条,分别就地方志内涵和外延、县史志机构工作职责、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编纂程序、资料征集、奖惩办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该办法同时对以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资料的著作权和署名权归属、地方志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的服务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莒南县史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工作管理模式,必将推动其史志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