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蒙阴县地方志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存史、资政、教化”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12月27日,蒙阴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蒙阴县地方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蒙阴县地方志编纂工作管理办法》共分15条,对地方志的内涵、地方志机构的职责、编纂人员素质、编纂地方志的审查验收程序、资料征集制度、承编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政府编修志书的责任,明确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各行各业各部门配合修志、提供资料、承编专志的义务,对于保证蒙阴县地方志编纂出版质量,推动史志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