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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职工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6 浏览量: 来源:

为鼓励、支持干部职工热爱地方志事业,积极从事地方志理论研究,多出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1.出版论著、论文集,字数在30万字以上者,奖励2万元;字数在20万字以上30万字以下者,奖励1.5万元。

2.在国家级公开刊物发表论文一篇(2000字以上),奖励500元;在省级公开刊物发表论文一篇(2000字以上),奖励300元;在市级报刊上发表论文一篇(2000字以上),奖励200元;字数在800字以上2000字以下者,分别按200元、100元、50元给予奖励。论文发表数量列入年终考核积分系统。

3.参加全国、全省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一篇(2000字以上),奖励200元,并纳入年度考核积分系统。

4.在国家及省报刊上发表文章,字数在2000字以上者,奖励300元;字数在1000字以上2000字以下者,奖励200元;字数在500字以上1000字以下者,奖励100元。

5.职工代表单位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组织的各种比赛或竞赛,获奖者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奖励500元;获省级表彰奖励的奖励300元;获市级表彰奖励的奖励200元;获市直部门、单位表彰奖励的奖励100元。

6.职工参与省、市社会组织、单位、协会(团体)编辑出版的临沂地情丛书撰稿,凡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按每30~100元/千字发给撰稿费,具体标准按《计酬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