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研究、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区编纂的兰山区志、以本行政区划冠名的镇(街道)志和部门(专业)志、临沂商城志、临沂工业园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区编纂的兰山年鉴、以本行政区划冠名的镇(街道)年鉴和部门(行业)年鉴、临沂商城年鉴、临沂工业园区年鉴。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内一定领域或一段时期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本区编纂的区综合性地情文献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地方史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史志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区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志编纂业务规范;
(五)组织编纂兰山区志、兰山年鉴和兰山区综合性地情文献等;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地方志的业务指导、审查验收、存档备案等工作;
(七)搜集、保存、统计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出版旧志;
(八)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方志馆、资料库和地情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九)组织、指导、推动地方志理论和地方志学术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八条 兰山区志、兰山年鉴、兰山区综合性地情文献由区史志办按照全区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九条 有条件的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编纂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其他相关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向区史志办备案,区史志办应当对志书编纂活动进行业务指导。鼓励部门(行业)、镇(街道)、临沂商城、临沂工业园区修志,支持村(社区)修志。
第十条 从事地方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编纂兰山区志、兰山年鉴、兰山区综合地情文献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必要时可聘任专业技术人员;镇(街道)志和部门志、临沂商城志、临沂工业园区志等各类志书的编纂人员,由相关镇(街道)和部门、临沂商城、临沂工业园区选派熟悉修志业务的人员担任,报区史志办备案。
第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兰山区志、兰山年鉴、兰山区综合性地情文献的编纂程序是:
1、区史志办按照地方志编写年限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需开展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定出编纂规划。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区史志办制定详细的编纂方案,提交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全区,启动编纂工作。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将编纂工作列入年度计划,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收集整理、初稿编纂、报送等工作,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质量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区史志办负责组织编纂人员业务开展、检查验收、出版发行等工作。
4、兰山区志编纂形成定稿后,报市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审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并报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5、兰山年鉴、兰山区综合地情文献编纂形成定稿后,经区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二)镇(街道)志、部门志、临沂商城志、临沂工业园区志等各类志书的编纂程序是:
1、镇(街道)、部门、临沂商城、临沂工业园区将地方志编纂方案提前3个月报区史志办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区史志办负责志书的业务指导、检查督导、审查把关、存档备案。
3、镇(街道)、部门、临沂商城、临沂工业园区按照地方志编写程序,应形成志稿篇目设置、初稿、评审稿、定稿。篇目设置形成后报区史志办审查备案,然后组织开展初稿编写;初稿形成后,报区史志办审查,由区史志办组织评审,提出修改意见;镇(街道)、部门、临沂商城、临沂工业园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定稿,经区史志办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印刷或出版发行。
4、镇(街道)、部门、临沂商城、临沂工业园区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30日内向区史志办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兰山区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区志编修工作完成后,区史志办在编纂兰山年鉴、搜集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和引导基层开展地方志工作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区志的编修工作。兰山年鉴按年度每年编辑出版1卷。可适时组织编纂区综合或专题地情文献。
第十三条 区史志办和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妥善保存文字、口述资料以及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电子文本、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等,有关单位(含中央以及省、市驻兰山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区史志办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四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需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将征集的资料移交区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以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区史志办应当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开展地情研究和咨询活动;通过建设方志馆、资料库、区情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编纂出版的地方志应当及时加载到区情网站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方志馆、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史志办捐赠地方志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馆存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优秀地方志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区史志办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本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或者综合地情文献的;
(二)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以及将其据为己有的;
(三)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交付出版的;
(五)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
(六)拒不向区史志办报送地方史志出版物(含纸质、电子版)的。
有前款(一)、(二)项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史志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史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