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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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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读志用志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08 浏览量: 来源: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利用史志资源,更好地发挥志书“资治、存史、教化”作用,促进读志用志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探索史志事业发展规律,全面开发利用史志资源,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为史志事业发展注入活力。

第三条 确立修志为用的指导思想,贯彻修用并举、以用促修的工作方针,摈弃重修轻用和“一本书主义”片面认识,把服务现实作为史志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正确处理读志用志与史志编修的关系,积极探索读志用志规律,切实提高第二轮志书质量,编纂精品志书,为读志用志提供基础和保障。

第五条 史志资源开发利用内容含省、市、县三级志书,专业志、部门志、基层志、简志、旧方志,史志资料长编、地情资料专辑、地方史专著及地方年鉴等各类地情文献。

第六条 积极推进“三个中心”建设,加强读志用志基础建设,打造新的读志用志平台。推动三级方志馆(室)建设,广泛征集、妥善保管、积极利用史志资料;加强地情资料库和地情网站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地情信息网络,加快史志资源信息化步伐,开展网上咨询服务。

第七条 结合史志编修工作,深入开展地情调研。利用掌握的史志资料,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题研究,贴近社会现实,全方位、多形式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积极倡导社会用志,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史志工作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编史修志成果,增强用志主观需求,形成读志用志社会氛围。

第九条 整合人才资源,提高修志队伍素质,完善人员知识结构,提高编史修志工作和开展相关研究的能力。

第十条 深入研读地情文献,准确把握地情,选定年度用志项目和调研课题,集中突破学术难点。

第十一条 积极承担社会各界委托服务,编写各类史志、年鉴、专题资料、地情文献;适时举办或积极参与地方重大事件及历史名人纪念活动,扩大史志工作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逐年汇编史志系统读志用志成果,出版论文集,开展优秀读志用志成果评奖活动。

第十三条 把读志用志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与修志工作统筹安排,总结考核,激发读志用志工作积极性。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史志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