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方志馆是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县史志办公室藏书实际而设立的,旨在为广大读志用志爱好者提供服务平台,为社会各界查阅历史资料提供服务窗口。为方便志馆管理和读者查阅,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县史志办所属方志馆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于每年6月、12月下旬各清点一次。
第二条 新购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将书名、出版社名称、著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费县方志馆图书登记总簿”,并存电子文稿。
第三条 方志馆图书由管理人员编制目录并通过县地情网站向社会公开查阅。社会各单位或个人如有需要皆可来此查阅。
第四条 辞典、珍贵图书、志书或被指定为公共参考图书,概不得外借,只提供查阅。
第五条 查阅图书时间限党政机关办公时间内,节假日不提供查阅服务。
第六条 欲查阅志书应先查阅图书目录,填写查阅单,向管理员取书,管理员将图书交予查阅人并在方志馆内查阅。
第七条 查阅后应将所借图书交予管理员收讫,管理员检查完毕后将图书归放书架内。
第八条 查阅人员要自觉爱护书刊,取放有序。查阅者所借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涂写、撕页,如有破损或遗失等情况,一律照原图书版本购赔或照原价加倍赔偿。
第九条 查阅人员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讲究文明礼貌,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大声喧哗。
第十条 方志馆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或单位捐赠或代为保管志书、老照片等有存史价值的资料。对资料捐赠人或单位,由县史志办颁发捐赠证书;所捐赠资料长期注明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对代为保管的资料,保管期满后,如数归还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