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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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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年鉴编纂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9 浏览量: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年鉴工作管理机制,使年鉴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办鉴、以法管鉴,促进全县年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年鉴。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范畴

第二条 各级各类年鉴编纂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县年鉴编纂管理由费县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对各乡镇、各部门各类年鉴负有指导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 年鉴编纂业务管理包括:年鉴编纂资格管理和年鉴编纂质量管理。

第三章 编纂资格管理

第四条 县综合年鉴由县委、县政府主办,县地方史志办公室承编。部门、行业和企业年鉴由部门、行业和企业确定适应年鉴编纂工作的承编单位,并报县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级各类年鉴须配备与年鉴编纂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业务人员。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综合年鉴编纂机构须有专用的办公场所、必备的办公设施。编纂、出版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七条 部门、行业和企业年鉴计划须报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并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省驻费县的行业、企业及市属企业年鉴编纂资格,参照各乡镇、各部门综合年鉴标准认定。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企业综合年鉴编纂资格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考察认定。中央、省驻费县行业、企业年鉴编纂资格由其主管单位考察认定,报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县内已出版的各级各类年鉴(包括刊号、书号、准印号),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和程序,对编纂机构编纂资格进行考察认定,合格者由县地方史志办公室颁发《年鉴编纂资格证书》,不合格者要暂停编纂业务,按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获取《年鉴编纂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开展年鉴编纂业务。

新创办年鉴单位,须事先申领《年鉴编纂资格证书》,未取得证书的单位不得开展年鉴编纂工作。

第十一条 年鉴主办单位须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年检。

第十二条 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年鉴主编(执行)参加市史志办公室举办的业务考核。

第四章 编纂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县地方史志办公室须设立负有年鉴质量管理职责的年鉴工作科,由分管领导主持,指导和督促各年鉴编纂机构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 各年鉴编纂机构要制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将年鉴质量管理落实到编纂、出版、发行的全过程。年鉴稿件实行三审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出版过程实行“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对胶片、样书、成品要进行严格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各年鉴主办单位要加强出版后的审读,于每年度1月31日前报上年度所出版年鉴的质量审读报告,所属各类年鉴报县地方史志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年鉴在出版后的1个月内,报县地方史志办公室10册样书,以备抽审。

第十七条 县地方史志年鉴质量检查小组,每年对属内年鉴进行抽审,写出审读报告,并对不合格的年鉴提出处理意见,通报主办单位。

第十八条 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对所属各级各类年鉴负有业务指导责任。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主编研讨班,或以巡回检查、重点授课等形式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年鉴队伍的资质水平。

第十九条 每三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举办一次全县优秀年鉴评奖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一贯注重年鉴质量工作的编纂单位和个人,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上报县政府,结合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年鉴,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年鉴重大质量问题及不合格的责任者,由地方史志办公室报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并将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对年鉴质量问题严重的责任者,要调整其工作岗位。主办单位对年鉴内容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费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