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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方志馆图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8-19 浏览量: 来源: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平邑县史志办公室藏书情况,设立平邑县方志馆。方志馆旨在为社会各界查阅历史资料提供服务窗口,为广大读志用志爱好者提供服务平台。为方便志馆管理和读者查阅,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方志馆图书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方志馆图书由平邑县史志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 新增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将书名、出版社名称、著作者、册数、出版日期、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

第四条 本方志馆图书由平邑县方志馆编制目录并面向社会公开查阅。

第五条 社会各单位或个人如有需要皆可来此查阅。

第六条 辞典、珍贵图书、志书或被指定为公共参考图书,概不得外借,只提供查阅。

第七条 欲查阅志书应先填写借阅登记表,向管理员取书,管理员将图书交予查阅人。

第八条 查阅后应将所借图书交予管理员收讫,管理员检查完毕后将图书归放书架内。

第九条 外借书刊时,需借阅者抵押相关证件(身份证、驾驶证等)。

第十条 外借书刊时,应认真检查所借书刊完好程度,若没有问题,请自行在借阅登记表上进行登记。若发现图书有批注、涂画、撕割、残缺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并由工作人员加盖识别标记或暂停借出。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第十一条 所借书刊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还书时应在工作人员查验和办妥归还手续后方可离去。在特殊情况下,方志馆有权提前索还外借图书。

第十二条 自觉爱护书刊,取放有序,查阅者所借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涂写、撕页,如有破损或遗失等情况,一律照原图书版本购赔或照原价加倍赔偿。

第十三条 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查阅规则。

第十四条 方志馆按时开放,随时满足查阅需要。

第十五条 为充实方志馆,更好地服务社会,平邑县方志馆将接受关心平邑县方志馆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的志书、老照片等有存史价值资料捐赠。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