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利用方志资源,更好地发挥志书“资治、存史、教化”的作用,促进读志用志工作深入开展,增强方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修志为用、修用并举的工作方针,以用促修,全面开发利用方志资源,把服务现实作为方志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方志事业发展注入活力。
第三条 积极探索读志用志规律和途径,创造性地开展读志用志工作。正确处理读志用志与志鉴编修的关系,切实提高志书质量,编纂精品志书,编纂地情资料,为读志用志提供基础和保障。
第四条 方志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含县志书、部门(专业)志、乡(镇)村志、简志、旧方志、史志资料长编、地情资料丛书、地方史专著及地方综合年鉴、行业年鉴等各类地情文献。
第五条 加强读志用志基础建设,打造新的读志用志平台。推动县方志馆建设,积极兴建和完善方志馆基础设施,形成覆盖全县的地情信息网络,加快方志资源信息化步伐,开展网上咨询和项目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条 结合方志编修工作,深入开展地情调研,利用方志资源,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题研究,贴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全方位、多形式地提供科学决策咨询。
第七条 大力倡导社会读志用志,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加大方志工作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编修志鉴成果及价值,增强读志用志意识,形成读志用志社会氛围。
第八条 强化修志力量,提高修志队伍素质。史志办公室要确定1~2人专(兼)职抓读志用志工作。同时整合人才资源,建立健全新的人才机制,改善人员知识结构,提高志鉴编修工作和开展相关研究的能力。
第九条 深入研读地情文献,准确把握地情。选定年度用志项目和调研课题1~2个,集中突破学术难点,形成研究成果,并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做好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广和运用工作。
第十条 发挥方志部门和人才资源优势,积极参与或承担社会各界委托服务,编出各类方志、年鉴、专题资料、地情文献;适时举办或积极参与地方重大事项及重要活动,扩大方志工作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把读志用志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与修志工作一道统筹安排和总结考核。逐年汇编方志系统读志用志成果,适时开展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为做好读志用志工作,县史志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志书等地情资料的收藏工作,丰富资料馆藏。郯城县内新编志书、年鉴和地方文献资料以5本为收藏标准,外省、市、县新编三级志书和旧志、古籍方志以1本为收藏标准。
第十三条 地情资料收藏范围,包括郯城县内编纂的各种志书、年鉴以及其它旧志、古籍资料,外省、市、县编纂的新方志和较有名的古旧方志、风景名胜古迹、地方文献资料和实物等。
第十四条 郯城县内新编志书、年鉴和地方文献资料出版后两个月内,各编修单位应及时报送郯城县地方志办公室方志信息资料馆(库)藏样书10册。
第十五条 外省、市、县新编志书以交换为主,选购为辅,接收赠送。同时购买收藏其它类书,接受赠送。有关图片、电子文本、声像资料等以赠送为主,选购为辅。
第十六条 郯城县内编辑出版的各种地情书藉、大事记、地名录、文史资料以接收赠送为主,购买和交换为辅。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郯城县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