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东地情网站管理,充分发挥地情网站服务社会、发展经济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东区史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东区情网是河东区史志机构的门户网站,是全区史志机构对外交流的官方网站,由河东区人民政府主管、河东区史志办公室主办。
第三条 河东区情网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便捷畅通,安全高效”的建设原则,坚持“大众化的专业网站,专业化的大众网站”的办站理念。
第二章 网站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河东区史志办公室负责河东区情网站总体规划、建设开发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明确分管领导,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网站管理员。
第三章 网站栏目及内容设置
第六条 网站内容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七条 网站内必须建设以志书、年鉴等数字化地情资料为主体内容的资料库,安装山东省地情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确保与本系统内其他地情资料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八条 网站栏目设置、内容组织要紧紧围绕河东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体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九条 网站内容应包括史志机构的基本信息,地域性资料,历史人文资料,出版的志书、年鉴及其他志类产品。
第十条 网站内容必须真实、权威。文字、图表的质量应达到国家图书出版质量标准。
第四章 网络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计算机和打印机等。
第十二条 网站网络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由本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确保网络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严禁浏览不良网站和下载不良信息,不得随意删除系统文件和应用软件,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运行来历不明的程序。
第五章 网站信息及备份管理
第十四条 上网信息实行分工协作、专人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经过上传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级把关。
第十五条 网站管理员要定期对网站信息进行检查、充实和调整,防止出现错误、缺失、滞后等问题。
第十六条 未经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或修改网站信息。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运行状态,及时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随时备份工作中产生的有价值的数字化资料,网页文件,资料库标引文件等;备份文件应保存在专用硬盘并及时刻录光盘,光盘要求每半年复制一次。
第十九条 定期对地情网站信息进行全面检查。年底主办单位要对各自网站信息进行统计整理,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临沂市情网。
第六章 网站安全及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涉密微机不上网,上网微机不涉密”的要求;双网隔离型计算机在外网状态下不得处理、存储、传输内部办公信息;设备使用人应定期升级所用微机的防病毒软件和系统补丁;对开通网络管理权限的用户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检查,严格保守权限秘密,口令权限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内,严防黑客窃取破坏数据或进行非法操作。
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自主掌握域名所有权及地址映射,按时对域名续费;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病毒入侵;工作用电子邮箱专人管理,公用电子邮箱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站主页对外电子邮箱须做技术保护处理,严禁使用电子邮箱传递涉密信息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防火、防盗、防雷制度,确保网络运行正常,响应迅速,不受攻击篡改。机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托管的服务器要做好远程管理维护,自行管理的服务器要有数据备份、恢复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内部办公信息的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应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或交无关人员使用。设备变更、维修前,设备使用人需在备份有关内容后做彻底清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站安全的活动:
(一)窃取网站管理账户及口令;
(二)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通过互联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
(五)利用网站从事与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东区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