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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第二轮志书编纂行文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2 浏览量: 来源:

各县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为保证全市第二轮志书编纂的行文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特制定《临沂市第二轮志书编纂行文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临沂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临沂市第二轮志书编纂行文规范

一 、文风 语言 标点

第一条 行文一律采用语体文、记述体,杜绝口语、文言、半文言(引文除外)。一般使用陈述句,完成时态,不使用祈使句、疑问句及未完成时态。

第二条 文风要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杜绝浮词、套话、空话。

第三条 语言文字要遵照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用。语意要准确,语言要精当,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种种原因”等。

第四条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必须用繁体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

第五条 标点符号要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二 名称 称谓

第六条 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如“临沂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注明后在下文中可用简称“市政府”。一些词意不确切的简称,即使已经很流行,也要用全称,如“文革”应为“文化大革命”。记述各级主管部门要准确,不能用“市里”、“县里”、“局里”,不能写成“按照市里的部署”、“县里进行了检查”、“局里提出了要求”。

第七条 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用当时名称,记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掌握好时间界限。如某一地区先是称乡,后又称镇,某单位先是称厂,后又称公司,记述中就要按其时段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名称。使用古地名,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

第八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可注当地俗名。

第九条 外国及外国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如无新华社的译名,可采用报刊通用译名。

第十条 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省”、“我市”、“我县”、“我局”、“我单位”等第一人称。

第十一条 人物直书姓名,不加任何褒贬词(引文除外),姓名之后不加任何称呼,如同志、先生、女士等。必要时可在姓名之前冠以职务、职称。

三 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夏历月日用汉字,括注公历。如: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1853年2月9日)。

第十三条 星期几、含有月日简称表示的事件、节日词组用汉字。如:星期三、五四青年节、“八八”洪灾、“九一三”事件。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

第十四条 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民国时期的纪年和时、分、秒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公元前440年、1994年10月1日、民国3年(1914年)、14时12分36秒。年份不得简写。如“1997年”不能简写为 “97年”。

第十五条 时间表述要具体、准确。不能用“今年”、“前年”、“本月”、“目前”、“现在”等时间代词;不能用“最近”、“不久以前”、“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末”等不准确的时间概念。

第十六条 时间连接用“~”。如“1986~2000年”。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的生卒时间,不加“年、月、日”。如毛泽东(1893.12.26~1976.9.9)。

四 数字

第十七条 记数与计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如:41302、-125.03、1/16、4.5倍、34.05%、3?1、1736.83万公里、4000克、12.5平方米、21.35元、48岁、10个月、-17℃、0.56安培等。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八条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如:一方面、八国联军、二○九师、二万五千里长征、九三学社、五局三胜制、“八五”计划、三区九县、第一书记、第三季度、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十九条 可以用“万”、“亿”作单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如:3.45亿,但不得写成3亿4千5百万。

第二十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五六十吨、一二百种。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使用汉字。如:几十年、二百几十次。

第二十一条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如:某人来到一家商店,买了三个文件夹、四个本子、八支钢笔。又如:截至1984年9月,我国高等院校有新闻系6个,新闻专业7个,新闻教育专职教员274人,学生1561人。

五 计量单位

第二十二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书写,要符合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的规定。长度用米、厘米、千米或公里等,面积用平方米、公顷、平方公里等,体积用立方米、升等,重量用公斤、吨等,时间用秒、分、小时、日等。

第二十三条 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六 引文 注释

第二十四条 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引用原著时,要以最新版本为准,并要加引号,但转述大意可不加引号。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务求无误。如原文有错别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内;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内。

第二十五条 页末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页末注,序号用①、②、③……。括号注:括号紧随所要注释的词语之后。如“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

七 表 格

第二十六条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须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左侧上方标明表的序号,表的序号以编(篇)为一组,如“表5-8”,表示第五编(篇)第八表。表体使用“开口式”。说明置于表体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