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为保证全市第二轮志书编纂的行文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特制定《临沂市第二轮志书编纂行文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临沂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临沂市第二轮志书编纂行文规范
一 、文风 语言 标点
第一条 行文一律采用语体文、记述体,杜绝口语、文言、半文言(引文除外)。一般使用陈述句,完成时态,不使用祈使句、疑问句及未完成时态。
第二条 文风要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杜绝浮词、套话、空话。
第三条 语言文字要遵照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使用。语意要准确,语言要精当,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种种原因”等。
第四条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必须用繁体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
第五条 标点符号要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
二 名称 称谓
第六条 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如“临沂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注明后在下文中可用简称“市政府”。一些词意不确切的简称,即使已经很流行,也要用全称,如“文革”应为“文化大革命”。记述各级主管部门要准确,不能用“市里”、“县里”、“局里”,不能写成“按照市里的部署”、“县里进行了检查”、“局里提出了要求”。
第七条 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用当时名称,记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掌握好时间界限。如某一地区先是称乡,后又称镇,某单位先是称厂,后又称公司,记述中就要按其时段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名称。使用古地名,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
第八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可注当地俗名。
第九条 外国及外国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如无新华社的译名,可采用报刊通用译名。
第十条 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省”、“我市”、“我县”、“我局”、“我单位”等第一人称。
第十一条 人物直书姓名,不加任何褒贬词(引文除外),姓名之后不加任何称呼,如同志、先生、女士等。必要时可在姓名之前冠以职务、职称。
三 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夏历月日用汉字,括注公历。如: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1853年2月9日)。
第十三条 星期几、含有月日简称表示的事件、节日词组用汉字。如:星期三、五四青年节、“八八”洪灾、“九一三”事件。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
第十四条 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民国时期的纪年和时、分、秒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公元前440年、1994年10月1日、民国3年(1914年)、14时12分36秒。年份不得简写。如“1997年”不能简写为 “97年”。
第十五条 时间表述要具体、准确。不能用“今年”、“前年”、“本月”、“目前”、“现在”等时间代词;不能用“最近”、“不久以前”、“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末”等不准确的时间概念。
第十六条 时间连接用“~”。如“1986~2000年”。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的生卒时间,不加“年、月、日”。如毛泽东(1893.12.26~1976.9.9)。
四 数字
第十七条 记数与计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如:41302、-125.03、1/16、4.5倍、34.05%、3?1、1736.83万公里、4000克、12.5平方米、21.35元、48岁、10个月、-17℃、0.56安培等。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八条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如:一方面、八国联军、二○九师、二万五千里长征、九三学社、五局三胜制、“八五”计划、三区九县、第一书记、第三季度、十一届三中全会。
第十九条 可以用“万”、“亿”作单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如:3.45亿,但不得写成3亿4千5百万。
第二十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五六十吨、一二百种。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使用汉字。如:几十年、二百几十次。
第二十一条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如:某人来到一家商店,买了三个文件夹、四个本子、八支钢笔。又如:截至1984年9月,我国高等院校有新闻系6个,新闻专业7个,新闻教育专职教员274人,学生1561人。
五 计量单位
第二十二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书写,要符合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的规定。长度用米、厘米、千米或公里等,面积用平方米、公顷、平方公里等,体积用立方米、升等,重量用公斤、吨等,时间用秒、分、小时、日等。
第二十三条 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不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六 引文 注释
第二十四条 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引用原著时,要以最新版本为准,并要加引号,但转述大意可不加引号。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务求无误。如原文有错别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内;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内。
第二十五条 页末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页末注,序号用①、②、③……。括号注:括号紧随所要注释的词语之后。如“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
七 表 格
第二十六条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须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左侧上方标明表的序号,表的序号以编(篇)为一组,如“表5-8”,表示第五编(篇)第八表。表体使用“开口式”。说明置于表体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