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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史志系统开展“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完善史志管理制度” 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16 浏览量: 来源:

各县区史志办公室: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市各级史志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并推动全市史志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近几年来,依照《条例》要求,各地制定了一批地方史志法规性文件,其中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的意见》,多数县区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文件。同时,市史志办公室还制定了《临沂市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临沂市年鉴编纂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读志用志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方志馆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沂市地情网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业务规范文件,使全市史志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加快我市史志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推动全市史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确定在全市史志系统开展“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完善史志管理制度” 活动。

一、认真学习两个《条例》。市及各县区史志办要组织史志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达到熟记在心,学深吃透,并能依照《条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市史志办公室将于2011年适当时候对全市史志工作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测试,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快县区史志法规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尚未制定史志法规性文件的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起草文件,向县区政府汇报,务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史志法规性文件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史志工作管理制度。各县区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于2011年上半年建立和完善包括志书质量管理、年鉴编纂管理、读志用志管理、方志馆建设工作、地情网站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四、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工作成效。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围绕提高各项工作质量、加快工作进度,扎扎实实地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使志、鉴、库、馆、开展利用服务等工作成效有明显提高。

五、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开展“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完善史志管理制度” 活动,关系到史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各县区史志办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这项工作作为2011年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专门人员,制定出适应本地史志工作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市史志办将于2011年下半年,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