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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15 浏览量: 来源: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主办,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规则,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临沂市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经过保密审查合格的政府信息方可公开。

(三)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的保存和主动公开信息源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成立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秘书科,负责日常工作,其他科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在全市史志门户网站“临沂市情网”政务公开专栏,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设有网页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图书馆三个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放置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办的职责、机构、编制,领导班子成员的简历、工作分工;本办制发的文件,如通告、通知等;本办的办事指南;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本办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网站、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办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沂市史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规范本办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监督方式及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的类别按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的格式标准分类主要有年度报告、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机构职能、编制说明、政策法规等条目。 按照目录分类,目录中本办的主动公开信息主要由各相关科室提供,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目录中属于上级机关业务信息的,由本办相关科室提供。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一)主动公开

1.本办制发的政府信息,属于文件类的,在制发办红头文件类的政府信息时,承办科室应在发文笺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中明确提出该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明确“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信息,承办科室应附加相关理由,用于日后统一答复依申请公开请求。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由相关科室负责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送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本办制发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文件类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1)信息审核。本办制发的除办红头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承办各科室在拟办时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拟发信息是否对外公开,并在处理笺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中明确提出该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或“非政府信息”。明确“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信息,承办的相应科室应附加相关理由,用于日后统一答复依申请公开请求。(2)信息复核。承办科室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送本办保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的,由本办保密人员在处理笺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中标注“主动公开”;认为属于“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由本办保密人员在处理笺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并附加相关理由,用于日后统一答复依申请公开请求。(3)信息公开。承办科室应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了解我办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获取。在提供依申请公开过程中,本办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办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或到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要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申请合法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处理过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接收,确认申请是否合法后转交相关科室。承办科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相关业务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本办掌握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获取信息属于本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独立请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4.申请答复:(1)答复期限。承办科室应自本办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本科室的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办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2)答复形式。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依照规定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书面答复的,用统一格式文书答复。答复前,承办科室向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索取统一编排的文书序号。

5.费用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分管承办科室的领导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而向本办投诉的,由本办督查室受理。督查室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本办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