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办党组的要求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办公室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追究种类: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其它组织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公开办事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拖着不办的;
(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未按规定实行公开办事的;
(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损害史志部门形象的;
(三)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违反本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调离、降职、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七、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办党组。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