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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保障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06 浏览量: 来源:

为推动市史志办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文明创建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史志办文明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

1、建立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

2、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三个文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年度工作细化、量化,层层分解,签订责任书,落实到系统和部门,形成严格监管、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的管理机制。

3、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制度和规范,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轨道,各项制度要落实到位。

4、建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

5、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财政保障机制,落实文明办专项经费和各种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二、分工负责制度

1、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

2、主要负责人总揽精神文明建设的全局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挂靠包干,负责落实。

3、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抓好具体任务的贯彻落实。

4、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职能,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担负起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建任务。

三、会议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时总结情况,研究决策,制定措施,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2、每年度召开一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措施进行全面部署,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

四、检查督导制度

1、每半年一次对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重要工作活动及时检查、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2、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作为社会监督员,对精神文明建设实施全面监督。

3、设立举报电话、意见投诉箱、监督台等设施,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调查问卷、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包片包点活动,对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督导督查督办。

五、奖惩激励制度

1、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对干部职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2、奖励方法包括:通报表扬;奖金或物质奖励;晋升提级。

3、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干部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精神文明创建积极者;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发生;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

(3)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单位利益,为单位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4)维护财经纪律,抑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领导有方,良好完成各项任务;坚持自学,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事项。

4、处罚方法包括:扣除奖金;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

5、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有损财政整体文明形象的;

(5)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损公肥私,造成恶劣影响的;

(6)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8)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9)有其他违章违纪的。

6、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置若罔闻,无故违反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者,三年内取消评先资格。

六、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

2、本制度自发布即日起执行。

2017年2月22日